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权益,按照《福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下称实设处)相关要求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事务。
第三条 实设处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四条 实设处依管理职责对相关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各承办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设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签订、登记(备案)、履行及存档等工作的规范化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申购项目经费负责人是申购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合同的签订、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各申购人所在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申购项目经费负责人及承办单位负责履行下述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申购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论证,对项目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负责。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经审批自行组织采购或依规定自购的项目,负责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有明显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对合同履行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掌握合同履行情况,敦促合同相对人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五)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或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相对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应当及时向实设处汇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六)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应当积极处理,及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解决,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向实设处汇报;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配合实设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解决诉讼争端,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负责收集与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及征信材料、校内审核文件、会议纪要、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实设处相关要求对上述材料进行归档。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规程,落实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实设处按合同事项及采购方式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流程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第十条 经费负责人须对其提供或审批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申请事项等负责。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须按要求认真审批招标文件、合同、申请等文件,审批人及审批单位对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以本细则为准,无特别规定的,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实设处合同签订流程
附件二:实设处合同内部审核签订流程
附件三:福州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管理细则
附件四:实设处要求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