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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实设处【2019】1号


各学院、各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19315

 

 

                                               

 

福州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维护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设备。我校实验室现有的特种设备主要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等。具体含义及限定范围如下:

(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 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 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 t / 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安全附件: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我校特种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指导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购置特种设备时,应选择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购买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七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使用单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购置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采购合同、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责任。针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设备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使用单位必须做好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对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气瓶作为学校实验室内常用的特种设备,其安全使用细则详见附件。

(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应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也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配备的索具、吊具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期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  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保证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立即停用并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报废申请批准后,使用单位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气瓶安全使用细则

第一条气瓶通常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 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 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第二条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三条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气瓶放置地点应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第四条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有通风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易燃和助燃气瓶须隔间存放,严禁混放一处;易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五条气瓶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根据气瓶形状采用适当的安全装置和防倾倒装置。

第六条气瓶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相关的安全使用规程(如说明书、制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不得将气瓶内的介质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七条所有气瓶必须装有减压阀,而且选用的减压阀要分类专用;开关阀门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阀;使用完毕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阀。切不可只关减压阀,不关开关阀。

第八条移动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搬运,也可以用手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气瓶开关阀移动。

第九条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条氢气瓶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禁烟火,远离热源,避免太阳爆晒,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暂不用时也应旋紧气瓶开关阀。因需要在实验室内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2瓶,且保持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得超过1 %(体积)。

第十一条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 ,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严禁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乙炔瓶。

第十二条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他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严禁与存放氢气、乙炔等易燃气体的气瓶混放一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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