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气体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我处印发了《福州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6年5月19日
福州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校实设处〔20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气体(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其中不含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实验室教学、科研用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牵头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负责气瓶运输车辆在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实验室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对涉及实验气体的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及相关实验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与申报,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做好实验过程安全监管;监督落实气瓶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气瓶使用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及时做好事故事件上报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是气瓶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应按规范采购气体并做好验收入库,规范气瓶使用与存放;建立出入库及使用台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应急措施;配齐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开展人员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组织学习气体性质及安全规定;及时报告、处置气瓶隐患与突发事件并配合调查;接受学校及二级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气瓶及实验气体的采购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采购实验气体应选择具备相应气体供应资质的供应商;实验室气瓶原则上应采用租赁的方式获取,一般不采购气瓶罐体;气瓶应由具备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且经监督检验合格。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涉气瓶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任何单位不得从未经审核备案的供应商处采购或委托充装气瓶。
第十条 实验室采购气瓶前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重点监管类”危险气体,应从严审批,并逐步推进使用替代品。
第四章 气瓶的运输、搬运与验收
第十二条 气瓶运输需由具备气瓶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运输气瓶。运输气瓶的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保卫部批准、备案,接受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气瓶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摔扔、碰撞、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搬运时不可将瓶阀对准人身,应使用专用推车搬运;严禁手抓开关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瓶。
第十四条 气瓶到货后,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接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并及时登记台账;对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予以拒收。气瓶验收合格后,须凭气瓶审批表或台账清单按规定办理进仓手续。具体验收内容见附件1。
第五章 气瓶的储存与使用
第十五条 储存气瓶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实验室内不得过量存放气瓶,存放数量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二) 气瓶应整齐放置,采用气瓶柜、防倒链、防倒栏栅等防倾倒装置妥善固定;暂未使用的气瓶应佩戴瓶帽。
(三) 每只气瓶均应配置气瓶信息标识牌,清晰标注“满瓶、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气瓶存放区域须规范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四) 气瓶存放区域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远离明火、热源和强磁场等,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
(五) 气瓶应分类分区存放。可燃性气体气瓶和助燃性气体气瓶必须分开放置,严禁混放;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相互接触易引发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配套配备防毒用具与消防器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瓶。
(六) 使用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不得设置吊顶;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氧气浓度报警仪并与通风风机联锁控制;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与风机联锁,风机应为防爆型;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与风机联锁;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七) 氢气等易燃气体应单独设置专用仓库或气瓶柜储存,使用区域应配备气体浓度报警器和强制通风系统,禁止与助燃气体或高温高压、带电设备混放,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易燃气体用量较大的单位,应统一设置气源并保证安全,实验室通过管路分户取用。
(八) 气瓶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按规范设置专用气瓶间,并根据气体性质采取必要的防火、防雷、防静电、通风、监控等安全措施,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 气体管路与气瓶的连接须规范准确、牢固可靠,并设置清晰的标识。供气管路应根据气体理化性质选用适配管材及专用减压阀;在设有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应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标识正确。气体管路布设应整齐有序,无破损、老化、泄漏隐患,并定期开展气密性检测与维护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气瓶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气瓶使用前,必须检查气瓶安全状态,确认瓶内气体种类;气瓶操作人员须经气瓶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专项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 使用气瓶时,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
(三) 气瓶须专瓶专用,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不得擅自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气瓶压力表实行专气专用,禁止混用。
(四)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倾倒,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检验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余气、余液。
(五) 瓶内气瓶不得用尽,应按规定留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六) 气瓶使用结束后,应先关闭气瓶总阀,放空减压阀内残留气体后再关闭减压阀;严禁只关闭减压阀而不关闭总阀的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 气瓶及相关附件的维护、定期检验等由气瓶供应商实施;废弃的气瓶须由原气瓶供应商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气瓶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HS系统)对气瓶的采购、使用、处置进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全程动态监管,高效、精准把握全校气瓶分布情况。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气瓶种类、数量、分布和台账记录的实时信息监管。实验室须实时维护EHS系统上的气瓶台账,及时、准确做好出入库及使用记录,标明气瓶使用状态(满瓶、在用、空瓶、离校),并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清理,对实验室内存放的气瓶总量进行把控,确保账物相符、存量合理。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结合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气体种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包含气体泄漏、火灾、爆炸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附件2为《常用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气瓶使用中出现异常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及时与气瓶供应商联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实验气体泄漏、起火、爆炸、倾倒、被盗、丢失等安全事故事件,涉事实验室应按照本实验室相应等级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并立即上报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根据事件危害程度上报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部。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应急按照《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事故应急状态结束后,事故所在单位应形成事故报告,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气瓶安全管理细则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气瓶验收内容
(一)确保气瓶所充气体与采购气体相符;
(二)气瓶外表面颜色、字样和色环符合GB/T 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规定,标识清晰正确;
(三)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四)气瓶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等)齐全、完好;
(五)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须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内;
(六)充装好的气瓶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签;
(七)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存在漏气现象。
常见气瓶颜色标识
气体类别 |
瓶身颜色 |
字样 |
标字颜色 |
氢气 |
淡绿 |
氢 |
红 |
乙炔 |
白 |
乙炔 |
红 |
氧气 |
天蓝 |
氧 |
黑 |
压缩空气 |
黑 |
压缩空气 |
白 |
一氧化碳 |
银灰 |
一氧化碳 |
红 |
氨 |
淡黄 |
液氨 |
黑 |
氯气 |
深绿 |
氯 |
白 |
二氧化碳 |
铝白 |
二氧化碳 |
黑 |
氮气 |
黑 |
氮 |
黄 |
氦气 |
银灰 |
氦 |
深绿 |
氩气 |
银灰 |
氩 |
深绿 |
附件2
常用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注意事项
(一)氢气:氢气密度小,易泄露,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气体混合。氢气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在4.0%~75.6%之间时,遇火源就会爆炸。氢气应单独存放,且要放置在室外专用屋内,以确保安全。
(二)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空气中含有7~13%的乙炔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氧、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三)氧气和压缩空气:氧气和压缩空气是助燃气体。在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氧气瓶和压缩空气瓶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品或其他杂物,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
(四)一氧化碳: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达到12.5%~74%时,遇火源易发生爆炸。一氧化碳吸入会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
(五)氨气:氨气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引起爆炸,其爆炸极限为15.5%~25%。液氨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接触液氨可引起严重冻伤。
(六)氯气:黄绿色气体,有刺激性气味。在日光下与易燃气体混合时会发生燃烧爆炸。氧化性极强,易与很多物质反应引起燃烧。
(七)二氧化碳: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5000PPM时,会导致人呼吸困难,严重时可能丧失意识或窒息。接触液态二氧化碳可致皮肤或其他有机组织冻伤。
(八) 氮气:氮气无色、无味、无毒,且不燃烧。氮气含量增加,若导致氧气含量低于19.5%时有可能引起窒息。
(九) 氦气、氩气等惰性气体:惰性气体化学性质不活泼,但空气中浓度高于一定限度时会有窒息危险。液态的惰性气体与皮肤接触能引起严重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