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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4 浏览量: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6〕111号)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相关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压实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增强生物安全意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强化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参考附件1),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各相关学院须全面摸排本单位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底数,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应备尽备,消除监管盲点。对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展实验活动的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已备案实验室应在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管平台,网址:http://www.bslssp.en)完成信息登记。

三、加强菌种和样本管理

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开展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有关的实验活动以及处置工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须严格执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开展涉人体健康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须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安全保卫及应急值班制度,从严落实安防管控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及泄漏等风险事件。

四、开展自查自纠与专项检查

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各级实验室,须对照一、二级实验室检查表(附件2),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与完成时限,确保按照清单逐条整改到位。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经实验室负责人、学院领导审核,于5月20日前报送我处。已备案实验室还须登陆“国管平台”,按要求在“实验室检查”模块提交自查结果。

省、市、区卫健委将对辖区内各级实验室开展抽查工作相关单位做好备查准备。

 

 

附件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附件2:一、二级实验室检查表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6年5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