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仪器设备是指纳入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采购、验收、使用、调拨、维修、报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下称实设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统筹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二)完成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审核、汇总与上报、申购论证、购置审批、合同签订、验收等设备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校仪器设备台账;
(四)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修审批及报废管理等工作;
(五)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全程管理,须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落实仪器设备各项管理工作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制与上报、论证、验收等管理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负责设备建账入库、领用、调剂、清查、处置等各环节的账物核对与初步审核;
(四)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做好离职、退休、调岗人员的设备交接,按要求完成本单位仪器设备信息数据的汇总统计及报表编制;
(五)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六)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仪器设备安全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将本单位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报实设处备案,实设处将在设备管理系统进行授权。人员变动时,须尽快完成交接工作并及时报实设处。使用单位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
第八条 经费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按相关规定准确填报年度采购与招标项目预算,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申购,对申购项目进行立项需求论证、技术参数和标准审核、相关技术性文件审核等,对设备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领用人负责本人所领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购置仪器设备后及时建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确保账物相符;
(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维护仪器设备,保障仪器设备使用安全,对仪器设备安全负责;
(三)离校或校内单位变动时须及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四)负责所领用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及使用效益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填报。
第三章 采购管理与资产建账
第十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按年度购置计划(预算)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单批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还须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预算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拟购设备进行充分的论证,论证工作细则由实设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登录学校采购与设备管理系统,线上提交采购申请,实设处按上级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申请经实设处审批通过后报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具体实施按《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及相关要求按学校《福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福州大学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细则由实设处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经实设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建账后,领用人须自助打印设备标签并及时粘贴。仪器设备领用人变更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做到资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确保仪器设备使用安全,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压力容器等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管理按上级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做好定期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工作,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维修工作细则由实设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院内调拨,由设备管理员发起申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通过;院际之间调拨还须接收单位设备管理员和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实设处审核通过。所有变动业务须及时办理,确保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实设处定期受理各单位设备报废申请业务,按上级文件核实设备报废条件,将待报废设备回收至待报废设备暂存仓库。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出借、移交、报废处置、清查、报损、下账等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含捐赠),在监管期内,必须仅用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改变使用场所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上级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工(涉密)设备的管理按学校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仪器设备,按《福州大学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家具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承担,《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福大设〔200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