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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实设处【2022】1号


各学院、各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预防体系,严防实验室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2412

                                                

  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校实设处【2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推进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防范和控制等工作开展,进一步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学校所有院(系)所属实验室、省部级与国家级各类实验室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估指对危险源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研判、评价,对现有管控措施的充分性加以分析,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 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是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与实验室须明确专人负责平台业务管理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细则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细则,组织开展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工作,审核和确认实验室认定结果,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控。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清查以及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价与认定,认定结果报学院审核确认;负责实验室安全资质的报批或审验申报、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实验室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电子类、其他类五大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制药工程、能源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化学品及化学反应的实验室。

主要危险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以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危险源管理重点: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麻醉品与精神药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实验室射线装置、气体钢瓶、压力容器、 烘箱、马弗炉等设备的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生物医药、生物工程等专业及相关交叉学科中较多涉及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

主要危险源: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基因、动物寄生微生物等。

危险源管理重点: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的实验室是否具备相应安全等级与资格,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实验动物是否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等;以及主要危险源的规范管理。

(三)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成型、车辆工程、轻工机械、土木工程、电气工程、物流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特种作业、传动、带压、激光、电磁辐射、焊接成型等机电设备的实验室。

主要危险源:特种设备自身引起的重物坠落、失稳倾斜、挤压、遇热超压、机械故障、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气体外泄、机械损伤、人员烫伤等危害,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高压、大电流等强电设备漏电或使用不当引起的触电伤害以及激光、电磁辐射引起的伤害等。

危险源管理重点:高温、高压、高速运转、激光、强电、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和起重机械、粉尘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四)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

主要危险源: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危险源管理重点:用电安全。

(五)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不涉及上述分类的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

主要危险源: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危险源管理重点:用电用水和消防安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的危险源、仪器设备、实验废弃物和实验过程的风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为高危险、危险、较危险、低危险。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化学品库房、实验动物房;

2、剧毒化学品、剧毒气体、第一类易制毒品、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高毒农药;

3、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

4、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20Kw的加热设备或加热总功率超30Kw的加热设备室、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设备室;

5、气瓶总数≥10或有毒、易燃易爆气瓶总数≥3的房间。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农药、易燃易爆化学品、易制爆品;

2、除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外的危险化学品;

3、气瓶总数≥5或存在有毒、易燃易爆气瓶;

4、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实验动物;

5、特种设备;

6、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24小时加热设备;

7、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8、辐射源及射线装置;

9、强电强磁及激光设备。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普通化学试剂;

2 普通生物制剂;

3 气瓶总数<5且无有毒、易燃易爆气瓶;

4 烘箱、电热套、电热板、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电炉、油浴锅等加热设备(工具);

5 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

6 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

7 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

8 较多的(数量≥10 弱电设备、电路板和计算机机房。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不属于一、二、三级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的基本要求:

1、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各房间门口应设有安全信息牌,明示主要风险源的危险类别、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2、实验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详实的操作规程并张挂上墙,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只有通过学校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及实验室专业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特种设备操作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4、实验室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登记、存储场地等相关信息的保护,严防丢失;

5、实验室必须有安全日检表、危险化学品和(或)病原微生物动态使用台账和清单等安全管理台账,必须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6、实验室有明确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入本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指导并针对不同的专业特点、风险等级开展专业安全培训,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日检工作;

7、各单位结合不同类别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检查中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记录,其中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要求每周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两周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三级及四级实验室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使用方向及危险源情况发生改变时,实验室须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经学院确认,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及时更新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和数据,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导组对各级实验室实施校级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本细则做好实验室分类分级工作,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未纳入本细则的其它实验室风险源,各学院(单位)参照本细则分类定级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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