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内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大设【2019】5号


各学院,各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促进各单位切实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维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精神,学校制定了《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管理办法

  

                                                                                    

 20191031

 

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促进各单位切实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维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相关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中的有关规定,开展实验室安全的检查、督导、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向校领导负责,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五条 督导组配备6-10名成员。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负责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各自的专业、学科特点及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督导组,根据本办法开展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学校、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要加强沟通,实现校、院两级安全督导互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督促各单位进行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九条 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抽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重点包括:了解危险源类型、数量、使用、存放、管理、警示标识等状况;督查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保管及日常相关台帐登记情况;督查实验废液、废固的分类、存储及台账登记情况。

第十条 制止在实验室发生的不安全、不卫生、不文明等行为,曝光不良现象;立即停止危险实验(作业),并及时向实设处报告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或督导报告,定期向实设处反馈督查工作情况(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反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坚持原则,为人公正,热心于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十三条 督导组成员的选聘原则上从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中聘请,由实设处提名,报校领导批准,学校颁发聘书和工作证,并给付适当津贴(参照学校教学督导标准)。

第十四条 督导组成员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员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提前解聘。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督导组成员在执行、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其正常督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或采取不合作行为。若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实设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不允许对督导组成员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关于公布《福州大学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