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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大设【2019】3号


各学院,各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福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2019426

 

福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二章  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根据形态可分为气态、液态以及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以下分别简称废气”“废液”“废固)。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根据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废弃过期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一般化学品)、化学废液、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实验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指导和监督各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转运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工作,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并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七条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单位下属各实验室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转运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转运及台账登记。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章 废弃物管理

第八条  任何实验室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实验室废弃物。

第九条  实验室废液的收集和存放:

(一)实验室废液通常分为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废液应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体积不得超过废液桶体积的四分之三。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废液混放。

(二)废液应当有适当的贮存场所,避免高温、日晒、雨淋,不得放置于近火源处及实验楼楼道内,最好放置于通风良好的环境中,并定期转运至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

第十条  实验室废固的收集和存放:

(一)化学品包装及沾染物,包括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内,标识清楚,并定期转运至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

(二)剧毒化学废物及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应单独收集并妥善保管,将清单报送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统一转运处理。

(三)废弃过期化学药品由于浓度高、危害大,必须严格按《废弃过期化学品分类表》分类打包,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核查后统一转运。

(四)生化沾染物包括小动物尸体、细菌容器等废弃物,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塑料袋密封,并存放于实验室的冰箱内,待处置单位来校清运时,统一转运。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废气排放管理

(一)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或规定。

(二)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实验室,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禁止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三)实验活动中排放含硫化合物等恶臭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影响。

第十二条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此类废弃物应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应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电离辐射废弃物的处置应向校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请。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须按规范做好废弃物台账登记及标签粘贴工作,危险废物标签应标明废物主要成份、化学名称、重量、产生单位、联系人等信息,废弃物管理台账须留存五年备查。

第十四条 废弃物转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重压和倾倒,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新包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转运。

第五章 废弃物转移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联系各级行政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有毒、有害废固废液处置工作。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律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大学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实设〔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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