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福州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9 浏览量:

各学院、各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对《福州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6年5月19  


                                              

福州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校实设处【20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等。具体含义及限定范围如下:

(一)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 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 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仅在学校实验室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四)安全附件: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实行学校、使用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作为校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校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使用单位(学院、科研机构)作为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统筹推进各项管理工作落地;

实验室作为特种设备直接使用单位,其责任人需明确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日常检查、报废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取得国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且产品检验合格的生产厂家,确保所购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购置的特种设备需附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必须由该设备制造厂家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承担。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需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取得使用登记证后,使用单位须及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除发票等常规报账材料外,还应同步上传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相关原件由使用单位留存归档。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责任。针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种类,制定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并逐台明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具备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设备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及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证书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复审,仍需从业的须重新取证,否则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安全自查要求,健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形成闭环管理:

(一)日管控:实验室负责设备日常检查,指定专人每日对设备运行状态、安全附件、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做好每日安全检查记录;

(二)周排查:实验室所属单位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常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三)月调度:学院每月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汇报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情况,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当月全校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作出调度安排。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设备一档,档案内容完整、规范、可追溯,具体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登记情况;

(七)其它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并作好详细记录。发现设备异常、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组织排查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严格做好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对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气瓶的管理按《福州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应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也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配备的索具、吊具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必须持改造质量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停用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张贴及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职责落实与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及保管情况;

(四)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张贴及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

第四章 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妥善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需形成书面材料,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立即停用该设备,向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提交的注销申请进行汇总,统一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完成注销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并统一回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翻新或复用报废特种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实设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