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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5 浏览量:

各学院、各单位: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201360号文关于《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要求:采购单位在安排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同时安排代理服务费预算,采购单位应从安排的预算或节约的采购资金中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原文见附件)

请各学院、各单位填写《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时,参考单价不再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单位单列支出。

咨询电话:郭老师 22866498

陈老师 22866491

 

附件1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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