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2013】60号文关于《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要求:采购单位在安排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同时安排代理服务费预算,采购单位应从安排的预算或节约的采购资金中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原文见附件)。
请各学院、各单位填写《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时,参考单价不再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单位单列支出。
咨询电话:郭老师 22866498
陈老师 22866491
附件1: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