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

实验安全规章制度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大设【2016】2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2016年第19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61128

 

 

福州大学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大学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 福州大学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简称“辐管会”)负责对全校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各单位放射性实验设施条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提高放射性实验技术水平。

  第四条 各涉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辐管会”根据校内各涉源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情况,统一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后,校内各涉源单位方可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辐射工作。

第六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增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种类或用量时,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增项及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七条  放射性实验室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涉源单位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入口处须张贴辐射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警示信号装置,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

第九条  各涉源单位须指定专人按要求对放射性实验室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实施监测并记录存档。

第十条  各涉源单位须指定专人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各涉源单位须指定专人管理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置须向“辐管会”申请,并由“辐管会”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场所不再用于辐射工作时,应申请退役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退役手续。未完成退役手续前,不得对其实施拆除、迁建或改作它用。

第十三条 辐射工作人员指其职业为从事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辐射工作人员须持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上岗并定期接受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临时或短期参加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辐管会”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各涉源单位应参照学校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辐射事故发生时(放射源丢失、放射性核素污染和超剂量照射等),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涉源单位在开展辐射工作的过程中,应按规定向“辐管会”提交申请、报告和统计表等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详实、规范、有效。对出现错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将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各涉源单位应按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在各项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学校将暂停其相关辐射工作,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泄漏、污染等事故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辐射工作。学校将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二)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三)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四)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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